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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2各院(系)、部门及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确保项目达到预期成效,根据省科技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省科技重大专项验收工作的通知》(鲁科字﹝2015﹞148号)和《滨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滨科字﹝2016﹞7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限期组织验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1、2013-2015年立项到期尚未验收的省科技重大专项、省重点研发计划、省科技发展计划、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各类省级科技计划。
2、2011-2013年立项尚未验收的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
二、验收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表;
2、科技计划立项批文及项目合同书(任务书);
3、项目执行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
4、项目经费使用报告(省科技重大专项)、科技项目经费审计报告(省市科技发展计划、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经费审计报告应客观反映该项目总经费以及省、市财政科技经费、配套经费、自筹经费等各项资金到位情况,对照项目合同书预算科目的要求,反映财政拨款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验收前已产生的销售收入和利税情况等);
5、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利、专著、论文和照片资料等;
6、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包括用户报告、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有关经济指标证明等)。
项目验收和结题、终止申请的材料要求相同。
三、相关要求
1.项目任务已基本完成的,直接提交验收申请材料;
2.项目到期但未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目标需要延期的,提交项目延期申请,但对于项目已到期且超过一年以上的,不可再申请延期(按规定仅能延期一次,最长不超过一年);
3.对确因客观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合同投资、经济等指标定的过高,已无必要或不可能完成的,可提出项目事项调整申请,批准后再提交验收申请材料;
4.项目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指标任务的,提交项目结题申请资料;
5.对于项目无法按照任务书规定实施的,提出终止申请。
6.本次项目集中验收时间为8月1日-10月31日,共三个月时间。
各单位请将项目验收等相关申请材料于8月25日前提交科研处科技科。
科研处
2017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