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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通告
关于开展学术不端行为自查工作的通知

文章发布时间:

202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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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二级学院、部门,校直各单位:

为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坚守学术道德,加强我校科研作风建设,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学术不端行为自查工作的通知》(鲁教科函[2020]27号)要求,现对我校近年来学术论文、著作、专利等开展学术不端自查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自查范围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我校科研人员在以滨州学院为署名单位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获授权的专利等科研成果中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

二、自查内容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规范和诚信的行为,具体包括:

1.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2.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3.买卖、代写论文、著作、专利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4.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5.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6.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

7.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三、自查方式

1.个人自查。各单位认真组织本单位教师对涉及本人署名的各类科研产出进行自查,填写《学术不端自查表》(附件1),交所在单位备查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在可能的范围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2.单位核查。各单位对本单位人员的自查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填写《学术不端自查汇总表》(附件2),连同本单位人员的《学术不端自查表》(附件1)9月21日前一并报送至科研处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北楼414),电子版发至邮箱keyanchu319@163.com。联系人:赵无忌,联系电话:3191160(81160)、18606496763。

四、相关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按时完成自查工作。要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要认真开展学术不端行为自查工作,已发表的问题论文要及时撤稿、已出版的问题著作要及时消除不良影响,对发现的问题要严肃查处。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未上报自查表或上报信息不全者,若出现学术不端问题,经查实,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责任自负。

2.各单位要按照《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0 号)、《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 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鲁教科字〔2019〕5 号)、《滨州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滨院政〔2016〕372号)要求,持续开展学术规范制度和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典型经验,强化学术不端行为监督与惩戒,实现科研诚信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不端行为查处机制“三落实、三公开”,扎实做好科研诚信建设工作。

 

 附件1:学术不端自查表.docx

附件2:学术不端自查汇总表.docx

 

             

                                             科研处(研究生处)

                                          2020年8月26